【明清史範疇】戴順居,《明代的強盜案件--判牘中所反映的民間社會治安問題》
摘要:判牘,是指判決的文書,是瞭解一個時代社會治安最直接的史料,然而明代判牘資料彙集成書並流傳於世者不多,大都散列於明人文集中,後世學者往往忽略其重要性。本書即以判牘資料為主,試圖探討
明代強盜案件對地方治安的影響,並分析強盜案件的類型及審判過程的諸多面向。
強盜案件,乃明代政權極度重視的犯罪案件,然基於時勢的變換,以及審判過程中的種種弊端,造成強盜案件的不斷生發;
明代盜徒來源廣泛,舉凡流民、逃軍、逃民、逃囚、礦徒、鹽徒、僧盜、流氓、遊民、乞丐等,正可適時的反映強盜案件發生的多元性。判牘資料中,存在著許多
仇扳誣陷和
強盜窩主的案例,這些案例往往一併在強盜案件的審判中終結,考驗著法司斷案擬罪的能力。法司的素質,是決定強盜案件審判是否公正合理主要因素;衙蠹胥役則是公平審斷與否的外在因素。
陳依婷,〈評錢茂偉著《國家、科舉與社會-以明代為中心的考察》〉,《明代研究》8期,頁169-178。陳依婷,《明代的宴享制度》
摘要:中國歷代帝王,在文武官員有功、外使來朝,往往
以賜宴作為獎勵,甚至可說是一種統治手段。除了賞賜性質的宴會,尚有各種節日宴,以及慶祝皇室成員誕辰的宴會。此外,皇室成員以及文武官員的每日飯食,由於其尊貴的身分,致使每日三餐亦備受重視。以上各種名目的宴會以及皇室成員、文武官員的飯食,再加上傳統中國極為重視的祭祀一事,就構成了宮廷的宴享制度。 由於宴會是宮廷的大事,與宴者的名單、與宴者的座次、宴會的菜色、宴會進行時的樂舞表演,都因為出席者的身分、宴會的類別而有等級之別。是故宮廷宴享與禮儀可說是密可不分。
中國的宴享制度,發展到明代乃達到高峰。由於宮廷宴享是帝王表示恩惠、宣揚國威的手段,加上無論是各式宴會或是宮廷的日常飯食,
因為眾多的人數及豐富的菜色,使得宴享的辦理必須由諸多機構共同辦理。光祿寺是宮廷宴享的總統籌機構,菜色的決定以及烹調的方式,都屬於該機構的職責。太常寺則是負責掌管祭祀的機構。明代為了使宮廷宴享能夠順利進行,乃設有諸多廚役,以協助光祿、太常二寺。明代的各式宴會以及宮廷的每日三餐,特別是皇帝的膳食,因為菜色豐富,僅靠光祿寺來辦理仍嫌不足,因此,明代乃以尚膳監與尚食局兩機構,負責辦理皇帝的御膳。此外,宮廷宴享需要龐大的器皿,是故工部相關機構,乃負責提供宴享所需的器具。 為了使宴享能夠無誤的舉行,即需要豐富且源源不絕的食材。明代官方的上林苑監以及光祿寺相關機構,是提供宴享所需食材的重要來源。然而,宮廷的每日飯食以及宴會需要的食材,僅靠官方的生產是不足的,因此,各地所上貢的魚貨、牲畜、蔬果、茶飲、以及各式調味品,就成了另一項重要的食材來源。此外,向民間舖行採買食材,則是洪武年間即已出現的取得食材的方式。 儘管宮廷宴享由諸多機構共同負責,但在辦理的過程中,還是弊端叢生。
一是買辦營利。明代赴舖行買辦先預支官錢的方式,給予買辦人員中飽私囊的機會,儘管後來更改為舖行報納後領款的方式,卻又造成舖行的損失。
二是官吏舞弊。光祿寺官員前往買辦時冒支官銀、冒領廚料、宴享花費未詳列開支,太常寺官員未確實負起監督祭祀牲品之責,宦官在御膳報價上的浮誇、統籌南京上貢事物時的貪污之舉,以及相關官員監管不周導致器皿屢被冒領多領等情況,都是相關官吏常見的舞弊情事。
三是冗役過多。為了使宴享能順利進行,明代乃設有數量眾多的廚役,然而,實際於光祿、太常二寺應役者少,為宦官所私役者多,坐享月糧的情況嚴重,乃增加朝廷的負擔。上述弊端儘管明廷有心革除,但歲久法疏,終究無法完全革除。
王士銘,《既是官員也是奴才:乾隆朝長蘆鹽政》摘要:過去
清代食鹽專賣制度的研究,基本上是食鹽的生產、運銷與鹽商經營等問題討論,卻往往忽略了
鹽政御史對於專賣制度的影響。近年來清代檔案陸續開放,因此對於這個官員也有了全新的認識。 在中國官制發展中,愈接近權力核心,愈能掌握實權。明代皇帝經常差遣宦官參與鹽稅、關稅、織造等攸關國家財政之事,清代卻嚴格禁止宦官干涉其中,
內務府包衣也逐漸取代了宦官的功能,成為皇帝延伸權力的工具。 康熙年間,清廷頒佈「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之後,政府稅收漸趨固定,但是財政需求卻不減反增。鹽稅是一種間接稅,比田賦錢糧較為隱蔽,不會直接影響民生。
清廷利用差遣鹽政御史從中擴張財政需求,安排內務府包衣擔任兩淮、長蘆、河東鹽政御史。雍正、乾隆年間,鹽政御史逐漸常駐化,也成為鹽運司最高長官。 長蘆鹽政,原稱「巡按長蘆鹽政監察御史」,負責監督長蘆鹽區的鹽業生產與運銷。本文利用近年來開放的清代檔案,討論清代皇帝差遣內務府包衣擔任長蘆鹽政御史的過程,分析差遣制度與官員身分質變,質變中理解清代統治者怎麼利用長蘆鹽政,拓展政府財政與內務府利益。換言之,清代皇帝派遣長蘆鹽政,不只是顧及他們的「材與性」,
藉由這樣的模糊空間,維護滿洲人的利益,也抑制漢人參政,從而積極開拓財政需求。劉伊芳,《由判牘案例看明清江南商業秩序的建立》
摘要:本研究主要探討三個問題,第一,
明中葉到清前期江南地區的交易糾紛概況。第二,商人
如何處理交易糾紛。第三,商人和地方政府
如何建立商業規範。 明清江南的交易糾紛可區分為四類:一、假銀問題;二、賒欠貨款;三、把持行市;四、同行相爭。其中
行使假銀與
賒欠貨款占案例的多數,反映這兩類糾紛為明清江南較為常見的糾紛型態。 當糾紛發生後,民間調解與司法訴訟是商人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不論商人選擇那種方式,背後涉及當事人的經營網絡及考量。民間調解依據調解者身份的不同,分為商人、地方基層組織和地方差役。司法訴訟受限明律例偏重人命盜案,對錢債等民事糾紛規範不足,地方官處理方式大致可區分為兩種:一為律例有規定者,則
依律例判決。不過,律例在引用上,也非「全文照引」,而是
參酌糾紛情節與地方習慣,做出折衷判決;二是在沒有律例的情況下,地方官
釐清責任歸屬後,兼顧人情義理和地方習慣做出判決。 除消極的解決糾紛外,商人開始積極發展管理措施,預防糾紛發生,控制地方混亂的商業情況。如此商人管理措施也影響官方的商業管理方式,同時也逐漸將民間慣例納入考量,甚至
直接將習慣司法化。在商人的陳情與群體壓力,地方官也有適度的回應。但地方政府行政資源不足,無法有效進行全面性的管理,因此
逐漸賦予商人部分權力令其管理商業活動。官方商業措施適應民間商業變化所做的改變十分明顯。 這段時期,商業性行會組織仍在發展階段,聯絡鄉誼的作用遠勝於維護商業經營利益。雖然缺乏組織性團體推動商業管理措施,但是商人間已經開始出現集結群體力量維護經營利益的例子。這股力量進而對地方政府造成影響,
商人與官方之間出現交流與互動的情況,為商業秩序的管理與建立帶來正面的影響。李偉銘,《官民之間的代辦機制:明清時期的歇家》
摘要:本文以明清時期的歇家為研究主體,分別從歇家的來歷、活動、經營體制來進行探討。最後則是分別以官方以及當時民眾的角度,看歇家為何能夠普遍的存在於明清的地方社會,並且成為官方與民間之間的一種代辦機制。 歇家原本是指「旅舍」,但是在旅舍這個基本業務之外,在納稅、訴訟、漕運或是交易的場合,我們都可以看到歇家活動的情形,也就是在旅舍這個共同業務之外,在不同的場合歇家又各自產生了不同的業務。不過在納稅與訴訟場合的歇家活動,其範圍主要是在府州縣這個區域之內,而且具有一種官民之間代辦機制的傾向。因此本文的討論重心主要放在納稅與訴訟方面的歇家活動,集中在府州縣這個區域之內。 關於歇家的經營體制,我認為大致上有四個面向可以進行思考:首先是由哪些人來經營這個歇家?其次是經營者的資本是怎麼來的?不過礙於材料的關係,關於經營歇家的資金來源,我無法進行討論。第三,歇家的經營地點都是在哪裡?最後,則是對於經營者經營歇家的方式、策略與利益進行探討。 另外,從當時所留下的記載中,可以發現歇家的形象並不是很好。可是我認為不管是對政府或是民眾而言,歇家是有其存在的意義。而且歇家之所以能夠普遍的存在明清時期的地方社會網絡之中,這完全是歇家能夠符合官方以及民眾的需求,扮演官方與民眾之間的代辦機制,也正因為如此歇家才能夠活躍在地方社會之中。
陳秋安,《明末江南地區的災荒與救濟活動》摘要:過去災荒的研究主要是以「自然—災害—乏糧—救濟」相互影響的關係為主,不過這樣的研究模式套用在明末江南地區的荒政研究,就出現了適切性的問題。本篇論文即希望透過不同的角度來討論明末江南地區的災荒與救濟的問題。 本篇論文共分為三章。第一章主要探討江南地區的自然條件以及農業生態,說明造成江南地區災荒有哪些自然因素。第二章討論江南地區青黃不接的情況,青黃不接並不是明代以後才出現的新辭句,其實在宋代就已經出現這樣的詞彙,不過隨著江南地區商業化的發展,明末江南地區的青黃不接有其農業性與商業性的因素。青黃不接會造成當地出現糧價上漲、居民難以取得糧食的情況,所以筆者認為青黃不接可以視為災荒的一環。第三章則回歸到自然災害與救濟上的問題,由於明末江南地區已經是個商業化的地區,我們可以發現江南地區的地方官員在救濟問題上常常使用商業的手段來實施荒政。在明末江南地區的救濟問題上,我們除了重視地方官員的荒政之外,地方紳衿在民間的救濟活動也是需要被注意到的。
黃素慧,《明代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與運作—以嘉興府為主的分析》摘要:明代財政的研究,長久以來是學界關注的問題之一。在明代財政研究中,州縣層級的地方政府財政卻較少被討論。本文以嘉興府內各縣為主要討論的地區,利用縣內規定賦役額數的《賦役全書》,來分析縣內賦稅徵收的方式以及稅額的分配,從縣內所存留下的稅糧用途,來看一縣財政的規模,並以此來看一縣行政負擔的功能與規模。《賦役全書》是一條鞭法改革後縣衙內所使用的冊書,透過嘉興府內嘉興、平湖等縣的《賦役全書》,對存留於縣內的稅額項目中來看,明代政府於一條鞭法改革後,對一縣財政規模的規劃,將許多應由縣衙這一地方政府負擔的公共事務,轉變成為地方士紳出錢、出力,公共事務由地方人士負擔。從財政的角度來看,縣衙這一地方政府的角色及行政負擔,已被縮到最小規模了。
某某某,《明代的甘肅鎮及其涉外關係》摘要:明代甘肅鎮的整體防禦是由內部防禦與外部防禦體系所組成。內部防禦由甘州五衛、肅州、山丹、永昌、涼州、鎮番、莊浪、西寧等十二衛,及鎮夷、高臺、古浪、碾伯等四千戶所為主體,由鎮守總兵官、副總兵以降各級營將分層負責的戍守分地與彼此協防,構築而成的一套防禦體系,統由甘肅巡撫管轄、鎮守太監監督,分別職司抵禦從賀蘭山而下的河套蒙古(套虜)、駐居青海的西海蒙古(海虜),與來自西北面威脅極大的瓦剌、土魯番等強大外敵,及河西走廊內部各少數族群雜居的族群問題等等。外部防禦則仰賴哈密、沙州、罕東、赤斤蒙古、安定、曲先、阿端等關外諸衛所組成。甘肅鎮一方面接受諸衛來朝通貢,另方面也授予其官位拉攏,雙方的聯繫,能夠阻絕鄰近韃靼、瓦剌、土魯番等明朝宿敵來往接觸,在邊防上有其一定成效。通過與諸衛軍事協助所構成的防禦體系,更能確保甘肅鎮邊境安全。 為了確保外部防禦體系更加穩定,明廷分別冊封安定、哈密統治者為安定王、忠順王,頒給金印,令其掌控了西域南北面,管理、約束境內諸部族。明中葉以後,土魯番勢力的強大,及屢次興復忠順王不得人心,領導西域與拱衛甘肅的能力減弱,甚至幾度讓土魯番突入嘉峪關,侵擾肅州、甘州等城,終迫使明廷放棄哈密,轉與土魯番友好,致使甘肅鎮的邊防軍事壓力減輕甚多。
張家豪,《家居與燕居:明代居住空間的傳統與發展》摘要:本文的探討問題有二,首先是關於明代住宅的營建風格與空間佈置的變化,其次要探討明代時人們如何選擇或運用住宅內的空間。研究方法上,本研究從明代的文獻中擷取人們對居住空間的書寫;從小說、繪畫、版畫中觀察人們日常生活運用空間的情形,分析明代士紳與商人的想法、生活情境與使用居住空間的關連。明代士紳與商人的生活型態,可以區分成居家生活與休閒活動兩種類型,這兩種生活型態運用居住空間的概念,使得住宅的形態能區分出「第宅」與「別業」兩種。第宅建築的格局講究整齊端正。但是別業的室外與室內空間要如何設計與佈置,人們則可以盡情發揮創意,以建構出一處雅緻的休閒環境為目標。關於人們如何選擇空間,可以看到在第宅裡面空間本身通常沒有固定的用途。因此影響人們各種日常生活活動的場所,空間的隱密程度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簡單的說,人們會將需要隱私的活動移至位置比較隱密的房間進行,例如臥室。具有社會性質的活動就會選擇比較開放的房間進行。但是別業就不同。人們通常會賦予一個房間固定的用途,並依照房間的用途與需求加以佈置。而這也讓明代的居住文化多采多姿。
謝皖麒,《清初寧古塔的社會變遷:十七世紀到十八世紀中葉》摘要:寧古塔是清朝入關前後積極發展的地域和城市概念,探討此一課題,一方面探入東北邊疆地區及城市的社會變遷,試圖理解清代東北城市的特質究竟為何這一問題,也間接地檢討影響清初東北城市變遷的原因。 清初寧古塔的社會變遷過程,從清代流人的文集中,我們瞭解到了寧古塔地區原有的社會情況,與此同時,漢人的進入使得原有以滿族為主體的社會,逐漸地產生變化,繼之而來的商業發展、文化交流等因素讓這個城市逐漸擺脫了軍事性質。然而政府面對寧古塔發展的結果,並不完全抱持著正面的態度,因為漢文化的影響,讓滿人放棄了原有的「國語騎射」,為此清政府做出了因應的對策,但結果並不如預期。最後筆者將影響寧古塔變遷的真正因素,歸結於政府政策的實施。本篇論文除緒論、結論之外,共分為三章。第一章主要探討寧古塔的轄區劃分、地理環境、城市建制等相關問題。關於城市空間的重現方面,嘗試著利用廟宇位置作為推斷聚落分布的材料。第二章焦點在於寧古塔土地、商業的發展中,流人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寧古塔與朝鮮會寧的貿易也是商業發展的另一重心,透過《李朝實錄》的記載,將可以更瞭解貿易的過程與內容。此外,流人這一族群在寧古塔的生活,其中有一些細微的部分在以往不常被討論,都將在第二章裡敘述。第三章則利用清代檔案討論商業發展前後的寧古塔風俗,以及商業發展對寧古塔帶來的變化。最後則是政府面對寧古塔社會變遷所展現的態度及因應對策。